奧特曼是全球家喻戶曉的經典IP,但其在創(chuàng)造無數商業(yè)價值的同時,也一直存在著版權之爭。
日前,奧特曼在中國大陸的版權代理商——新創(chuàng)華通過公眾號發(fā)布消息稱:其正版被授權商廣州靈動創(chuàng)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(下稱“靈動公司”)收到廣東省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的【(2023)粵05民終945號】終審判決,判決明確:靈動公司生產、銷售披風版“初代奧特曼”、“奧特曼·賽文”、“奧特曼·佐菲”形象的產品,不構成著作權侵權。
2022年初,靈動公司收到民事起訴狀:珠海奇奧天尊文化發(fā)展有限公司向汕頭市金平區(qū)人民法院提起訴訟,請求判令靈動公司及其生產、銷售商立即停止生產、銷售、許諾銷售有關侵犯“初代奧特曼”、“奧特曼·賽文”、“奧特曼·佐菲”著作權相關權利的玩具產品……
經汕頭市金平區(qū)人民法院審理,一審判決認定:靈動公司及其生產、銷售商生產、銷售“初代奧特曼”、“奧特曼·賽文”、“奧特曼·佐菲”玩具產品的行為沒有侵害著作權,無需承擔停止侵權、損害賠償及原告相應支出的民事責任。
新創(chuàng)華公司在推文中指出靈動公司相關產品不構成侵權的主要理由包括:
1、《1976合同》中的權利內容不包括利用影視劇中的角色形象攝制新作品、或對角色形象作出改動后攝制新作品的權利。(即便如此,圓谷公司依然不認可所謂的《1976年合同》的真實性。)
2、圓谷公司有權就“初代奧特曼”、“奧特曼·賽文”、“奧特曼·佐菲”攝制新作品,并處分因新作品形成的權利(包括著作權)。
3、圓谷公司將影視劇《宇宙英雄之超銀河傳說》及其中角色形象的權利授權給新創(chuàng)華,合法有效。
4、經新創(chuàng)華授權,靈動公司與其生產、銷售商合作生產、銷售披風版“初代奧特曼”、“奧特曼·賽文”、“奧特曼·佐菲”玩具產品,靈動公司權利來源亦合法有效。
珠海奇奧天尊文化發(fā)展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,向廣東省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。經二審審理,廣東省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【(2023)粵05民終945號】終審判決,認定珠海奇奧天尊文化發(fā)展有限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,駁回其全部上訴請求,維持一審判決。
據悉,“奧特曼”一般是指日本圓谷株式會社制作進而衍生出的日本特攝英雄的總稱。日本圓谷株式會社手握奧特曼版權,但《奧特曼》系列后因版權轉讓合同產生了一系列著作權糾紛,導致“奧特曼”相關訴訟不斷。在中國大陸,藍弧、奇奧天尊與新創(chuàng)華之間近年仍時有版權糾紛發(fā)生。